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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城產業引導基金暫行辦法
    作者:591854110   來源:本站原創   發布時間:2019/3/20 11:09:34
     

    關于印發運城市產業引導基金管理

    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單位:

    《運城市產業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運城市產業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三個發展計劃”戰略部署,推進“3515重大工程項目”中20個重大產業轉型升級項目順利實施,優化產業布局,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發揮好財政資金杠桿作用,促進政府投資基金持續健康運行,持續向實體經濟發力。根據預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關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16號)、財政部《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財預[2015]210號)、《山西省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晉政辦發[2017]49號)、《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105號)等規定,參照先進省、市的具體做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產業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設立并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專業化管理的政策性基金。引導基金主要是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放大效應,支持新動能、戰略新興產業發展和傳統產業轉型升級,落實國家產業政策,扶持重大關鍵技術產業化,引導社會資本增加投入,有效解決產業發展投入大、風險大的問題,實現產業轉型升級和重大發展,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資源優化配置;支持創新創業,加快建設有利于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增加創業投資資本供給,鼓勵創業投資企業投資處于種子期、起步期等創業早期的企業;支持中小企業發展,體現國家宏觀政策、產業政策、區域和我市發展規劃意圖,扶持中型、小型、微型企業發展,改善企業服務環境和融資環境,激發企業創業創新活力,增強經濟持續發展內生動力;市委、市政府戰略部署支持的其他領域。引導基金將充分利用資本市場的平臺,通過產業資本與金融資本的結合,對相關產業進行涵養、培育,并將具備基礎優勢的產業做大做強,促進優質產業資本、項目、技術和人才向運城聚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引導基金、引導基金投資的各參股子基金。

    第四條  引導基金的組織架構包括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基金法人機構、受托管理機構三個層次,對應所有權、管理權、運營權的分離?;鸸芾砦瘑T會由政府領導為主任,相關部門負責人參與,負責對基金的管理監督、政策指導和統籌協調,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和專家評審委員會,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負責日常事務,成立獨立的引導基金專家評審委員會,對引導基金擬投資方案進行獨立評審,為委員會決策提供依據;市財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引導基金出資人職責;由市財政局組建投資管理公司作為受托管理機構,根據授權代行出資人職責并負責引導基金運營工作。

    第二章  引導基金的規模和資金來源

    第五條  引導基金資金總規模為10億元人民幣,可根據我市每年產業發展的需求及資金來源情況安排逐年分期到位。

    第六條  引導基金主要包括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安排的資金、其他政府性資金,以及引導基金投資收益中用于擴大規模的資金等。

    第三章  引導基金的運作原則與方式

       

    第七條  引導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范風險”的原則進行投資運作,積極吸引和集聚國內外優秀企業或基金管理團隊來運發展、大力培育我市重點扶持發展的產業。

    第八條  引導基金的投資運作可采用以下模式:

    (一)甄選具有產業優勢及產業基金管理經驗的國內外優秀的產業基金管理團隊,合作設立投資于與我市擬重點扶持的產業相關的產業子基金;    

    (二)對接社會優先級資金設立專項子基金進行投資。

    第九條  引導基金吸引社會資本共同發起設立產業子基金,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開征集。按照經委員會批準的引導基金年度資金安排計劃,由委員會辦公室向社會公開發布年度基金申報指南,擬申請引導基金投資的產業子基金及產業子基金管理團隊,根據指南要求進行申報;

        (二)盡職調查。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對經初步篩選的申請人資料和方案進行盡職調查,提出擬合作項目的盡職調查報告,提出投資建議并上報委員會辦公室;

        (三)專家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引導基金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產業子基金及產業子基金管理團隊提出的申請資料和方案,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的盡職調查報告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并報委員會辦公室;

        (四)媒體公示。經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對評審通過的擬投資的產業子基金方案在有關媒體予以公示10天,如無異議的,將有關材料上報委員會;

        (五)最終決策。委員會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和實際情況,對引導基金擬投資的產業子基金方案進行最終決策;

    (六)在產業子基金管理團隊完成產業子基金的社會資金募集及根據基金相關協議約定完成到資工作后,應采取同步認繳制,出具承諾出資函,與社會資本同步到位。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將在收到管理團隊書面通知和其他社會資本足額繳款憑證后,向委員會辦公室申請撥付出資資金。

    第四章  引導基金的投資對象

    第十條  申請引導基金投資的產業子基金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設立產業子基金,申請引導基金出資的,主要發起人(或合伙人)、子基金管理機構、托管金融機構已基本確定,并草簽發起人協議、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協議、委托管理協議、資金托管協議;

    (二)產業子基金及產業子基金管理機構原則上應當在運城市注冊或在運城設立專門辦事機構,組織形式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募集資金總額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創業投資基金募集資金總額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且全部出資在2年內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資金不低于認繳出資總額的40%,且所有投資者均以貨幣形式出資;

    (三)引導基金對產業子基金的參股比例原則上不超過產業子基金總額的30%,引導基金不得作為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且不能成為第一大股東或最大出資人;產業子基金的其余資金應依法募集,境外出資人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四)產業子基金存續期一般不超過7年。在產業子基金股權資產轉讓或變現受限等情況下,確需延長存續期限的,報經管理委員會批準后,經產業子基金出資人協商一致,最多可延長2年;

    (五)產業子基金應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證監會等部門的相關規定,進行基金備案、信用信息登記等。未通過省發展改革委產業政策符合性審查的政府投資基金,需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整改;

    (六)產業子基金應優先投資于我市范圍內的企業,原則上產業子基金投資于我市企業的投資總額不低于引導基金對該產業子基金出資額的3倍。產業子基金投資于我市企業的投資金額計算包括:1、產業子基金投資于注冊地為我市的企業;2、產業子基金投資且從外地招商引入注冊地遷移至我市的企業;3、產業子基金投資的注冊地為外地的企業,如其對我市有實際投資行為并在我市注冊經營實體的,可將該基金對該外地企業的投資金額乘以基金在該外地企業的持股比例再乘以該外地企業在我市所投資項目所占股比,計算所得的金額納入該基金對我市企業的投資金額。

    第十一條  產業子基金管理團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大陸注冊,且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有較強的資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軟硬件設施;

    (二)有健全的股權投資管理和風險控制流程,規范的項目遴選機制和投資決策機制,能夠為被投資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咨詢等增值服務;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無重大過失,無受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四)具有較強的資金募集能力,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社會資金的募集,并有意愿及能力履行資金募集的兜底義務;

    (五)具備較強的專業產業領域的招商能力,即將政府擬扶持和鼓勵的產業企業項目招商引入我市落地的能力;

    (六)管理和投資運作規范,具有嚴格的投資決策程序、風險控制機制和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七)至少有3 名具備3 年以上股權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在擬投資的產業領域內,至少有2個投資成功案例;

    (八)應參股產業子基金或認繳產業子基金份額,且實繳出資額不得低于產業子基金總額的1 %。

    第五章   引導基金的決策與管理

    第十二條 委員會為引導基金的決策機構,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主任,市財政局、市金融辦、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旅發委、市科技局、市農委、市商務局、市工商局、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為委員會的成員單位。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議產業引導基金重要規章制度;

    (二)確定引導基金的資金籌集、支持方向;

    (三)審議引導基金的年度資金安排計劃及年度申報指南;

    (四)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對引導基金擬投資方案和有關重大事項進行決策。

    (五)協調解決引導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引導基金日常事務。履行以下職責:   

    (一)提請召開委員會會議;   

    (二)組織召開引導基金專家評審委員會會議;   

    (三)制定產業引導基金有關規章制度,并提交委員會審議;      

    (四)制定引導基金的年度資金安排計劃及年度申報指南,并提交委員會審議;    

    (五)向社會公開發布經委員會審議通過的年度引導基金申報指南;

    (六)定期向委員會及市政府報告引導基金管理運行情況和重大投資、決策等事項;

    (七)對引導基金政策目標,政策效果及其投資情況進行績效評估,對受托管理機構的運作狀況進行年度考核,向委員會報告;   

    (八)執行委員會決議;

    (九)承辦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引導基金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對引導基金擬投資方案進行獨立評審,以確保引導基金決策的民主性和科學性;專家評審委員會由政府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和社會專家共同組成;其中,行業協會和社會專家不少于半數;項目申請單位人員不得作為專家評審委員會成員,參與對本單位項目的評審。

    第十五條  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具體實施經委員會批準的投資方案,并負責引導基金的日常運營管理,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執行委員會的決議;

    (二)在委員會辦公室的指導下,針對我市擬重點發展的產業開展產業調研工作;

     (三)對接基石投資人,針對我市擬重點發展的產業儲備優秀基金管理機構;   

    (四)在委員會辦公室的指導下,建立健全引導基金評審專家庫;

    (五)建設并維護引導基金網站,通過網上申報及其他方式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

    (六)對產業子基金及產業子基金管理團隊提交的申請資料及方案進行初步篩選,進行盡職調查,并擬定具體投資方案,提交委員會辦公室;   

    (七)具體實施經委員會批準的投資方案,并根據相關投資協議的約定,對投資形成的股權等相關資產進行投后管理; 

    (八)根據需要,向引導基金投資的各參股子基金管理機構的產業企業派駐代表;   

    (九)監督托管銀行的托管工作,并進行年度評價;

    (十)每年度末向委員會辦公室報送引導基金年度運作情況報告;

    (十一)其他承辦事項。   

    第十六條  引導基金列入受托管理機構的注冊資本,年度管理費用按照引導基金實繳出資額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過2%)確定,從引導基金的投資收益中進行列支。除支付管理費外,還可根據受托管理機構考核情況,實施業績獎勵,具體獎勵措施報請委員會批準后執行。

    第六章  引導基金的退出

    第十七條  引導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或財產份額可采取上市、股權轉讓、企業回購等方式退出,退出價格按照公共財政的原則和引導基金運作的有關要求確定。  

    第十八條  引導基金參股產業子基金形成的股權或財產份額,可根據各參股產業子基金投資協議約定的退出方式實現退出。   

    第十九條  引導基金向引導基金參股的各產業子基金以外的投資人轉讓股權或財產份額的,按照公共財政的原則和引導基金運作要求,確定退出方式和退出價格,具體退出方案由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條   引導基金應與其他出資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協議中約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引導基金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退出:

    (一)子基金設立方案確認后超過一年,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的;

    (二)子基金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標的;

    (三)子基金未按照章程或協議約定投資的;

    (四)經基金管委會辦公室認定的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協議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受托管理機構應對引導基金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引導基金投資設立的產業子基金終止后,應當在出資人監督下組織清算。除列支受托管理機構管理費和業績獎勵外,應將財政出資額和歸屬政府的收益撥入專賬,并按規定將政府投資基金收益中歸屬于財政部分上繳國庫,由財政統籌安排或用于擴大產業引導基金規模。

    第七章  引導基金的激勵機制

    第二十二條  引導基金參股的產業子基金在基金清算時,達到投資協議中關于投資于我市企業的約定目標時,產業子基金投資于我市企業的總退出收益中,原則上引導基金參股形成的部分收益可讓利于產業子基金的其他出資人或產業子基金管理團隊,讓利總額不超過引導基金在產業子基金清算時獲得的總收益。產業子基金投資于我市企業的約定目標及投資金額計算標準參照第十條第(六)點。   

    第二十三條  引導基金參股產業子基金形成的股權,在有受讓人的情況下可隨時退出。自引導基金投入后4年內轉讓的,轉讓價格可按照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與股權轉讓時人民銀行公布同期的存款基準利率計算的收益之和確定:超過4年的,轉讓價格以市場化方式協商確定。   

    第二十四條  上述第二十二及第二十三條激勵條款不可同時申請,具體的激勵機制在相關的產業子基金的投資協議文件中約定,并由委員會決定。

    第八章  引導基金的風險控制

    第二十五條   引導基金設立產業子基金各出資方應當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明確約定收益和虧損負擔方式。投資收益引導基金可適當讓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不得承諾最低收益。投資虧損應由出資方共同承擔,引導基金應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第二十六條  引導基金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風險防范機制,保障引導基金運行安全。   

    第二十七條  引導基金設立產業子基金應當選擇在中國境內設立,并具有相關經驗的商業銀行進行托管,托管銀行依據托管協議負責賬戶管理、資金清算、資產保管等事務,對投資活動實施動態監管。

    第二十八條  引導基金不得用于貸款、股票、期貨、房地產、金融衍生品等投資,不得用于贊助、捐贈等支出,閑置資金只能用予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金融產品。

    第二十九條  引導基金委托受托管理機構管理,政府部門及其受托管理機構不得干預所參股子基金所投資項目的市場化決策,但在所參股子基金及產業企業違法、違規和偏離政策導向的情況下,可按照合同約定,行使一票否決權。

    第九章  引導基金的監督和績效考核

       

    第三十條  委員會負責對引導基金進行監管和指導,對引導基金投資形成的資產進行監督和績效考核,并由審計部門對引導基金進行審計。   

    第三十一條  委員會辦公室對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考核,并定期向委員會及市政府報告引導基金管理運行情況和重大投資、決策等事項。應對相關機構在推進引導基金管理、投資、運作過程中,通過改革創新、先行先試,已履職盡責,但未能實現預期目標或出現偏差的情形,予以寬容。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引導基金與中央、省級財政資金共同參股發起設立子基金的,按照國家、省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相關政策如有調整,則本辦法根據新頒布的政策進行修訂。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產業引導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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